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

2019-12-11

SIGNIFICANT

2018年6月,为适应宁夏全区市场对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经营需求强烈的新形势,我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出台《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推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政策。为此,塞上江南药械交流互助平台顺势推出协助办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服务,敬请期待!

我们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宁夏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证照办理业务。



             《宁夏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管理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促进我区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指南,用于指导和规范本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

第二条  宁夏境内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本管理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企业从事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当为经注册的法人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类别应包括为委托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所涵盖的医疗器械类别;

(二)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相关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

(三)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查验、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送货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企业应当配备与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仓储及设备设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房地面平整光滑、进行硬化处理,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贮存需冷藏、冷冻保存医疗器械的,冷藏库容积不小于200立方米,冷冻库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

第五条  企业应配置具有适合医疗器械存储和实现产品入库、分拣、上架、出库等功能的装置和设备,贮存医疗器械的货位货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贮存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的,拆零拣选货位(40*60厘米)应不少于1000个;

(二)贮存一次性无菌耗材类医疗器械的,托盘货位应不少于400个(100*120厘米),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

(三)贮存上述类别以外其它类医疗器械的,托盘货位不少于200个,拆零拣选货位不少于500个;

        (四)设置委托方贮存专区的,应当悬挂委托方企业名称标志牌、功能区域说明及平面图。

第六条  企业仓储设备设施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追溯;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应当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应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用包括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程追溯;

(三)货架系统。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如自动化立体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四)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如堆垛机、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应覆盖存储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

(五)分拣及出库设备。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六)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库房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以及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 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中每个独立空间至少配备2个温湿度监测探头,能够实时采集记录库房温湿度情况,并配备备用温度调控设备;

(七)运输车辆及设备。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其中冷藏运输过程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可实现对冷链运输监控。企业应根据运输医疗器械的数量、路程、运输时间、贮存要求,选择适合的运储车辆。冷藏运输车辆应能够对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冷藏箱(保温箱)应配备移动温湿度监测仪,实时采集、记录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并具备温度外显的功能。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应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测,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冷藏车温湿度监控,一般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仓储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

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应至少每隔1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冷藏车应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第八条  贮存冷链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具备突发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

第四章  计算机管理平台

第九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由仓库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 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还应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CCTS)。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制作相关统计报表。企业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验证。

第十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中各岗位人员需经过身份确认、设定操作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平台数据的维护和保存,未经授权不能更改任何数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库存、发货等数据同步自动交换。

第十二条  企业仓库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维护及自动跟踪、识别控制功能;

(二)自动生成收货、查验、检查、发货、复核等工作记录功能;

(三)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医疗器械基本信息,并根据医疗器械贮存条件自动分配货位功能;

(四)医疗器械收货、查验、上架、贮存、检查、拣选、复核、包装等各环节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判断和控制功能;

(五)通过与原始出库信息(收货单位、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批号/序列号等)相符性比对,控制退回医疗器械退库操作功能。

第十三条  企业运输管理系统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器械、承运人员、调度分配、送达状况等信息进行追踪管理的功能,追踪记录数据包括:车号、司机姓名、订单、收货单位、医疗器械名称、数量、批号/序列号、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冷链运输追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温度进行监测、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二)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异常温度进行自动报警功能;

(三)医疗器械运输环节温度进行统计功能,并根据统计结果汇总形成温度曲线;

(四)可供委托方查询医疗器械运输过程温度功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器或租用云平台,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记录各类数据,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分别存放于两个独立存储空间,防止数据损坏和丢失。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通过互联网技术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实现实时监管的信息系统平台。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应配备不少于2名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物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物流人员应具有物流师资格或物流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职业资格或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贮存、配送服务工作流程、设备设施使用和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的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企业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标识,并符合劳动防护有关要求。

第六章  文件与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二)委托方外部审核管理规定;

(三)医疗器械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复核、配送、运输、退回环节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四)受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五)委托、受托双方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工作记录,记录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货主、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基本信息,还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收货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收货指令收货,收货完成后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收货结论、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

(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医疗器械到货后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查验,根据验收结果生成验收记录,记录应当包括验收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验收处理措施、验收人员姓名等内容;

(三)医疗器械贮存检查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检查计划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贮存检查记录,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日期、货位号、货位数量、质量状况、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姓名等内容;

(四)医疗器械发货记录和复核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发货指令形成发货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委托方名称、发货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依据发货记录拣选、复核,形成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出库日期、货单号、出库数量、复核人员姓名及发货记录的内容;

(五)医疗器械运输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配送指令配送至收货单位,至少记录货单号、货物数量、运输工具、发运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并由收货单位确认;

(六)冷链运输及到货温度记录,至少记录运输过程温度变化及到货温度数值;

(七)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验证和校准记录。



2019年最冷的时间即将到来,库房温度分布测试,冷库、冷藏车、冷藏箱、冷柜验证,运输验证啥的快快行动起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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