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出手:三甲医院院长入狱,8位企业高管被留置!

2021-04-01



实属罕见!三甲医院副院长主动投案3个月后,纪检委先后留置8名行贿人!


近年来,各地纪委监委系统通报了不少医院系统的落马官员,但通报行贿者并不常见。




8名企业高管被留置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3月23日消息,又有4人因向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原副院长马林昆行贿被留置


这4人分别是:昆明福蓉祥经贸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董守忠云南鸫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河昆明天添欣药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守军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营销一部总监何燕

要知道,早在今年1月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就已经发布过一次信息,对4名涉嫌向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原副院长马林昆行贿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当时被纪检委点名留置的四人分别是:昆明泰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云南东科奇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梓维云南卓之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潇云南云之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华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披露,马林昆违纪违法一案,就涉及药品采购、医疗器械、耗材供应商数十人。省纪委监委对一批行贿数额大、屡教屡犯、拒不配合的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对一些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涉案人员,给予了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多位三甲医院院长主动投案


2020年12月2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了关于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原副院长马林昆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报道。





马林昆

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今年61岁,云南昆明人,研究生学历,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公开资料显示,马林昆长期在医疗系统工作1983年12月,马林昆在铁道部铁五局五处医院工作,不到一年他就调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工作。从那时起至2011年4月,他历任眼科住院部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院办主任、副院长等。

2011年4月,马林昆任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暨第二临床医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副厅级)。6年后,57岁的马林昆转任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保留副厅级待遇)。

2020年5月,60岁的马林昆被免去副院长职务,当年12月24日主动投案。

据官网介绍,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是2013年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主导下,由云南省政府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合作共建的三级甲等心血管病专科公立医院,是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国红十字会冠名医院,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这些年来,在医疗反腐风暴愈趋严厉的当下,医院系统内有多人主动投案。

2012年,原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和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陈某义,任职期间在采购医疗耗材过程中与人便利,收受贿赂共计11万元。退休5年后,主动投案。

2017年,四川省邛崃市三名基层卫生院院长均在同一天投案自首,且都与收受药品回扣有关。


2018年,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原副巡视员、省人民医院原院长赵文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自动投案。


2019年9月,时任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蚌埠市传染病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杨军主动投案。


......






中纪委关注医疗腐败

受贿行贿一起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布信息,明确表示: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以往的案件中,多数都是以受贿者被查而落幕,很少有行贿者被罚,但这样的现状正在被打破。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荣曾表示:“受贿与行贿是长在同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互为滋长,只有让受贿行贿双方都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形成震慑,从而真正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对受贿和行贿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目前,在医疗领域,国家已经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其中,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


黑名单中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被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2021年,医疗领域反腐风暴必将席卷全行业,所有业内人士必须时刻警醒!




附:行贿、受贿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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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一)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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