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万!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一批企业被查

2020-07-21



近日,中国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案件。



据悉,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在6月12日公示处罚了一个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当事人。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郭瑞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张巍巍销售“华鲁”品牌医用外科口罩(以下简称“口罩”)。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张巍巍,于2020年2月1日以3.5元/只的价格购进7000只口罩,并于2月2日以同样的价格从张巍巍处购进5000只口罩,两次共购进12000只口罩。同时查明,该12000只口罩标称为“茌平华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而茌平华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14日已经变更名称为“山东国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国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30日发布声明,称“自2015年1月以来,未生产过医用外科口罩”,系假冒产品。当事人与张巍巍在二道区福泉茶都停车场交易口罩,在接到口罩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也未向张巍巍索要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的资质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微信宣传,利用顺丰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长春市宽城辖区市民李楠及其他消费者口罩。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4元/只的价格销售2960只口罩;以4.8元/只的价格销售3705只口罩;以5元/只的价格销售1930只口罩;以6元/只的价格销售3318只口罩。共计销售11913只“华鲁”品牌医用外科口罩,销售金额为59539元,违法所得为17486.50元。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足,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销售口罩,并销售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口罩已确认构成犯罪。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对该当事人予以:


1.没收违法所得17486.50元;

2.罚款300000元;

以上合计执行罚没款317486.50元。


无独有偶,在7月16日,江西省药监局也发布了一则因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口罩一家生产企业被处罚的通告。



经查实,南昌市爱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具体罚款金额虽然没有公开,但是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罚款应该也不会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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