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大批医疗机构被处罚这个原因占七成

2019-09-17


这个问题万万不可大意...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给予以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公告》,通报7家卫生院、卫生室和1名乡村医生。

据悉,舒城县汤池镇卫生院等7家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江吉林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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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舒城县汤池镇卫生院因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2.舒城县柏林乡宋圩村卫生室因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3.舒城县万佛湖镇梅岭村卫生室因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4.舒城县城关镇古城村卫生室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9分。


5.舒城县城关镇高塘村卫生室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9分。


6.舒城县城关镇鼓楼梅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因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7.舒城县城关镇中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因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3分。


8.舒城县山七镇大河沿村卫生室村医江吉林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9分。


从《公告》来看,因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而被处罚的基层医疗机构占了七成!

                             

一般来说,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废物的条件没有大医院完善,因此需要更加提起注意,将医疗废物进行科学分类,合规处理。



医疗废物处置

这8点需注意

那么,医疗废物处置该注意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供大家使用参考:

1

何为医疗废物?分几类?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分别是:

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2

医疗废物如何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简单来说,分类装入淡黄色的印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的医疗废物包装袋、锐器盒、周转箱。

                             

(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示标志的底色为淡黄,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为黑色,警告语应与警示标示组合使用)

3

医疗废物的收集需要注意哪些

1、首先要记住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2、盛装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

医疗废物暂存处需注意什么

1、与生活垃圾分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及人员活动密集区。


2、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功能。


3、区域划分:遵循洁污分开原则。


4、标识明显。


5、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6、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7、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

注射器、缝合针等锐器如何处理

像注射器、小玻璃制品、刀片、缝合针等锐器、一般都是先放入一个叫利器盒的收纳盒。


利器盒为一次性使用,按国家要求,规定在24小时内必须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回收,在48小时内彻底安全焚化。

6

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和输液瓶,算不算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未经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未经污染”的输液瓶虽不属医疗废物,但处置也有原则,废弃输液瓶等使用后医用塑料制品不能当废品卖给废品站,也不能卖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用于再次医疗。“一定要卖给有资质的单位”:

1、要有环保部门认定;


2、要在工商部门正规登记;


3、要能明确追踪到回收后的详细用途;


4、不能用于食物加工。

7

废弃的药品包装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如何处理

药品包装不属于医疗废弃物,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


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2、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


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3、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


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8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怎样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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