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来了!12月1日施行!

2019-11-07


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建设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四川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提升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满足公众高品质健康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在天津、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制度,允许四川省注册人委托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鼓励四川省内企业接受试点区域内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通过开展注册人制度试点,优化资源和创新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提升创新和研发能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满足公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探索构建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跨区域协同合作的上市后监管格局,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和注册生产制度,落实注册人的主体责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落实跨区域监管责任,为全面推进实施注册人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遵循本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合理对接、统筹规划。积极对接国际上委托生产和上市许可通行规则以及广东、上海、天津等省(市)开展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三)全程可控、全生命周期监管。实施方案及其配套制度坚持风险全程可控、责任清晰的原则设计,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部门责任清晰,上市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四)改革创新,示范带动。创新思维,着力破解实施中的难题,力争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通过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创新制度,总结评估试点经验。


具体内容

(一)优化资源和创新要素配置,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1.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试点省(市)区域内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即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

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在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后自行生产产品;注册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注册人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试点省(市)区域内具备生产能力的一家或者多家受托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并办理委托生产相关手续。

2.受托生产企业已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应将受托生产产品信息登载进其生产许可证。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提交注册人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委托生产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生产许可。

3.鼓励医疗器械集团公司成为注册人。通过注册人制度试点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落实注册人主体责任。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将各控股子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能力将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点、有优势、有规模的生产基地,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对所有上市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二)探索建立完善的注册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责任清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构建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


(三)探索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厘清跨区域监管责任,形成完善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探索释放注册人制度的红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化和高质量发展。


(五)积累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进实施注册人管理制度提供重要支撑。


实施范围

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允许四川省注册人委托试点省(市)的生产企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鼓励四川省内企业接受试点省(市)委托生产医疗器械。


属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产品,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范围内。


注册人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注册人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

2.具备专职的技术研发、质量管理、法规事务、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并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3.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有能力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或多家受托生产企业之间)生产的产品与注册人获批产品的质量一致性。

4.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人的义务责任


1.注册人负责医疗器械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再评价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合法、系统完整、可追溯。确保对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不良事件及其风险评估情况,提出并落实处置措施。

3.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应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注册人应将设计和开发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等委托生产产品所必须的技术文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同一品种委托多家企业生产的,注册人必须确保产品技术要求、工艺、质量一致;并保留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文件及进行培训的记录;应对委托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确认进行批准。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标明受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4.注册人应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具备独立开展质量审核的能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审核,并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和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5.注册人应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担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按规定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主动控制产品风险,并报告评价结果。

6.注册人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7.鼓励注册人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8.委托生产变更时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委托生产终止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注册人应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销所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9.注册人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向所在地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注册人发现安全质量风险或事故时,应立即妥善处置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

10.注册人应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制定上市后持续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11.科研机构作为注册申请人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的,可以通过聘用第三方独立法规事务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机构等,增强质量管理能力,落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基本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参与试点省(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

2.具备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失信问题。近两年接受国家药品监管局或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托生产企业义务与责任


1.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负责按注册人提供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当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妥善处置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注册人。

4.受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即时向所在地试点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或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通知注册人及注册人所在地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受托医疗器械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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