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医疗器械设计专利保护简介

2019-09-24

1 欧盟


在欧盟,不得与38个缔约国和3个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延伸国混淆,“整个或部分物品的外观由特别是物品本身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和/或其装饰的特征产生的“可以受到欧共体设计保护。


然而,一个设计只能在新和具有个性(individual character)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如果"没有向公众提供过相同的设计,则设计被认为是"新的"。此外,当一项设计“对知情的使用者产生的总体印象不同于任何已向公众提供的设计对该使用者产生的总体印象”时,该设计即具有“个性”。如果设计符合这两个要求,那么该设计可能有资格获得欧盟提供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设计权保护: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UCD)和注册式欧共体外观(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RCD)。


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如美国法律规定的版权一样,无需注册登记,侵权要求实际复制(actual copying)。一旦涉及首次在欧盟境内向公众披露,就会产生UCD权利。该权利自欧盟境内首次向公众提供设计之日起为期3年,不得延长。披露日期可以通过多种不同方式进行说明,例如载有设计的日期的印刷品或设计的大规模宣传。披露日期也可以通过在IP Office Bulleting公布设计,在国际展会上展示设计或通过注有日期的新建,将该设计寄给属于特定工业部门的所有行业协会。一旦建立了UCD,就有1年的宽限期来获得RCD。


RCD提供与美国设计专利相似的保护。即使相似设计不是物理直接复制的结果,RCD也能对相似设计提供保护。RCD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每5年续期一次,最长可达25年。


虽然UCD和RCD对于保护欧盟的许多设计很有用,但在欧洲使用UCD和RCD来保护替换部件(replacement parts)可能存在问题。与美国一样,欧洲设计法规禁止保护“设计特征完全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但是,欧洲设计法也提供了“必须适合(Must-Fit)”的例外。"必须适合"例外规定禁止为产品的设计注册设计,其"必须以确切的形式和尺寸复制产品,以便允许纳入设计或应用设计的产品机械地连接到或放置在其他产品之中、周围或相对设置,以便任一产品可以执行其功能"。因此,在欧盟,诸如外科手术盒之类的注册设计可能不像在美国那样容易获得,因为盒子必须装入容器中才能起作用。


此外,为替换零件提供的欧洲设计保护进一步限于在更换零件的正常使用期间仍然可见的设计。正常使用的主体被非常狭义地解释为最终使用用户,而用于维护、维修或修理工作的任何人的使用不被视为正常使用。因此,欧洲UCD和RCD提供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类似的保护; 但是,这些保护措施适用于更有限的商品。


2 亚洲


中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自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为期10年。在中国,“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日本允许为“物品(包括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色彩的组合,且能够产生美感”的设计登记(register)设计专利。日本设计专利的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20年,但需缴纳年度维护费。


在韩国, “对物品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出的产生审美印象的设计”可以登记为涉及专利,用于“具有独立和确定性的可移动特性”的物体。(South Korea (Republic of Korea) registers industrial designs for “the shape, pattern, color or combination of these in an article that produces an aesthetic impression on the sense of sight” for objects that are “movable properties which are independent and definitive .”) 韩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期为自提交之日起20年。


印度的工业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 15 年,但须在初始 10 年期限到期之前支付 5 年延期和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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