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纬研究|中国医疗器械企业跨境经销的法律风险要点(下)

2019-12-11


损害责任


01
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害责任


运输期间发生货物损害是跨国贸易中比较常见和普遍的风险之一。而根据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货物风险转移的临界点也有所不同。根据我们建议的CIP贸易术语,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卖方的风险都将在货物交送指定承运人的一刻起转移至买方,而保证从仓库到承运人的安全运输通常不会构成一个困难点。

其次,跨境运输通常需要指定保险方和承运人。买卖的产品如果需要特殊的储存环境(如温度、通风、无腐蚀性等条件),建议在选择承运人时要注意其适格性,并就高价值易损害的产品进行相符合的保险投保。在不同贸易术语下,指定保险方和承运人的身份并承担其费用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在CIP订单情况下,由卖方指定和付费保险方及保险方。如果供应商选择CIP贸易术语,应充分考虑上述承运人与保险公司及险种的选择。


02
医疗损害责任


供应商的经销产品作为医疗器械,无论是设备类或是植入类,如果在经销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口碑损失。面对可能发生的经销商、下级经销商、医院或最终用户的索赔诉求,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供应商利益,供应商可以从如下角度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责任。

首先,针对双方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情况,建议约定选取中国境内的权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一方面在供应商的目标区域进行质量检验可能存在技术性或政策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供应商而言在上述地域质量检测也可能存在地域保护或语言交流的困扰。因此建议供应商与经销商协商一致选定中国的质量检测机构作为产品质量依据。

针对双方对于设备类医疗器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情况,建议在经销协议中事前并明确设置验收条款,在供应商的工程师完成设备的测试并验证设备的技术指标达到出厂合格范围后,经销商应当签发医疗设备的验收证书。在医疗设备验收证书签发之前,设备不应被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验收证书而使用设备可能发生的风险应由经销商承担。如经过验收合格仍导致医疗损害,供应商仅就损害造成原因进行过错责任承担。

其次,在CIP术语下,供应商的产品风险如上述在交付之时即发生转移,如因承运人、经销商、下级经销商、医院的存储或操作不当等非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损害,应由过错方或风险承担方自行承担责任。其中,尤应注意的是,供应商在交付产品时应保证产品可适性,从而规避因产品不达标或过期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

供应商在与经销商签订协议时应当充分参考以上医疗损害责任情况。除此之外,考虑到经销商或其员工的行为导致在产品使用中给供应商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供应商也可以在经销协议中要求经销商赔偿此类情况给其造成的损失。


其他风险要点


01
知识产权


中国的医疗器械企业同时作为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和跨境经销的供应商,在开拓并扩张国际市场时应当尤其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1)注册知识产权

首先,建议供应商在开拓国际市场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准备进入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至少完成供应商的名称、核心商标及专利在销售地的申请或注册。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使供应商在中国已经注册或申请相应的公司名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如果没有在销售地注册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那么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会受到销售地的法律保护,如出现经销商或其他主体擅自在销售地抢先注册或申请供应商的名称、商标、专利或类似的名称、商标、专利,供应商将很难撤销其申请。

除此之外,如果跨境经销涉及产品、图样、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建议供应商根据销售地具体法律制度,尽快进行注册、登记,以获得当地最大程度的保护。

如果商业地位允许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其在经销区域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登记等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

(2)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

由于经销商在当地开展销售活动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产品名称及商标等产品标识,因此,在与当地经销商的前期磋商和后续合作中,可以事先明确供应商可使用的知识产权范围,并要求经销商承诺尊重这些知识产权对于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3)巩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法律变更风险

为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稳妥保护,建议供应商与经销商进行关于知识产权持续性保护的磋商,委托经销商在销售地协助供应商巩固知识产权保护。如商业谈判地位允许,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及时更新当地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并周期性地向供应商汇报;出现重大改动、影响到经营活动时,立即通知供应商并协助提供解决方案;对供应商已经在销售地注册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做好信息变更、续期等维护工作。

对于设备类医疗器械,设备运行可能需要基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软件或程序,建议此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在经销协议中对软件及程序等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额外约定,并对后续设备可能存储的用户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分享及使用进行事先的、合法的约定,避免受到知识产权及数据合规监管机构的处罚。


02
商业贿赂


众所众知,医疗器械行业利润丰厚,并且行业内由特定部门决定了产品的上市路径,并由强势企业掌握市场主动权。监管部门为维持市场秩序和维护行业公平通常会对供应商、经销商及其下属经销商进行严格的“反商业贿赂”监管。中国医疗器械供应商在走向国际市场时不仅需要保障自身、指定经销商及下级经销商遵守中国及销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需要特别关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及国际法上关于商业贿赂合规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纷纷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例如英国的《反贿赂法》(UK Bribery Act)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为“FCPA”)。

其中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主要针对为帮助企业获取、保留或者指导某项业务而向外国官员进行贿赂的腐败行为,由美国司法部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适用的主体极其广泛,包括: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公司);在美国设立、注册的公司;前述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及代理商;美国公民、国民、居民以及任何在“美国境内”涉及从事海外行贿的人。所针对的贿赂行为没有最低价值的豁免,也不局限于有形经济价值的项目,只要对外国政府官员(包括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官员,也包括政府控制企业的职员)进行承诺、支付、授权或提供便利等贿赂行为,就有可能违反该法的规定。由此,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已远远突破了“美国领土”,使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都面临着涉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监管的风险。

供应商在与经销商合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经销商及其下属经销商的腐败行为牵连受罚的可能性,并着重关注是否存在受到美国FCPA监管的因素。避免经销商及其下属经销商发生商业贿赂或商业腐败,导致供应商牵连受罚。


03
司法救济


(1)实体法的选择

对于实体法的选择,为便利中国医疗器械供应商的纠纷解决,供应商应当在协商过程中尽其充分努力,使经销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如果在后续磋商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适用中国法律,建议退一步适用国际条约,而避免使用销售地当地或其他指定国家的法律。

因为了解其他国家法律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争议解决成本都较高,而且存在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如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的经销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对于供应商而言将存在较大的风险。

(2)救济方式的选择

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目前建议尽可能选择在中国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关于纠纷解决机制,既要考虑到争议解决的便利性,也要考虑获得判决或者裁决后得以执行的可行性。根据商业习惯,基于相对便利性和中立性,在跨境交易中一般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能够争取到在中国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可以相对便捷地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难以就中国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达成一致,也可参考裁决可以在当地予以执行的普遍接受的仲裁机构并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上述仲裁机构一般都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具有可执行性。供应商可根据商业谈判的地位与供应商至上述地点参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成本权衡决定。

无论选择哪个仲裁机构,都建议供应商在经销协议中添加详细、全面的仲裁条款。以获得明确的仲裁管辖权并确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减少出现争议时针对仲裁效力、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各种质疑,以加快争议解决的速度。

最后,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不仅限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更多的是来源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在交货等环节的其他证据。无论经销协议对交货或其他环节作出多么详尽的约定,认真执行这些约定并保存每一个执行步骤的证据是更有意义的。

综上,中国医疗器械企业作为供应商在跨境经销中需要面对经销模式的选择、经销商的管理及具体交易形式的设置,并需要事前规避越洋运输及销售高价值医疗器械产品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而医疗器械作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其经销过程受到中国及境外国家政策及法律的严密监管。因此,中国医疗器械企业应慎终如始,尽积力、集众智,以期在跨境经销中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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