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文,耗材不得二次议价

2020-07-27



市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内容涉及高值耗材、普通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等



 1 

部分品种开始集团谈判



日前,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下发了“关于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涉及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以及体外诊断试剂)等采购和交易行为。



据悉,本方案旨在有效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障临床需求,推进广州地区医药购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内容指出,将构建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工作机制和广州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实施医用耗材分类采购,实现医用耗材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保障医用耗材供应稳定及时;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综合监管体系,规范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实现各品类医用耗材线上采购。


按照分类分批次原则推进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力争2020年11月起开展第一批次产品采购交易工作,并对部分品种开展集团谈判。





 2 

价格稳定的耗材直接挂网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推进分类采购是每次方案中强调的重点。


广州平台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直接挂网、集团谈判、议价等分类采购方式,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广州平台采购相关产品。


直接挂网采购。国家、省统一开展的集中采购品种和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等实施直接挂网采购。


集团谈判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的部分医用耗材,可按照“市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方式,组建广州医疗机构采购联盟,在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下,实施集团谈判采购。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集团谈判采购。


议价采购。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原则,结合采购数量、回款周期等要素,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议定采购价格。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联合开展议价采购。广州平台采集市场价格数据,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国家、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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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库



在统一医用耗材编码之下,建立专家库又是一大亮点。


在建立采购平台上,将统一医用耗材编码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建立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并开展动态维护。探索推进国家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在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医疗机构、采购平台、监管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


广州平台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集成信息维护、订单分发、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等功能,对接相关监管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对象查询、信息填报、采购交易、价格提示及监督投诉等服务,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优化完善。


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或采购系统将与广州平台对接工作。


同时,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库。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的原则,建立涵盖临床、医保、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参与医用耗材采购咨询、评审、谈判等相关业务。医疗机构联合开展议价采购时,可申请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代表联合体开展价格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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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价格联动



加强综合监管上,首先是全面开展线上采购。


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其他医用耗材原则上通过采购平台采购,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市公立医疗机构选择广州平台采购交易。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广州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参加广州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议。


另外采购平台、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实现与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价格监测等部门信息将互联互通实现全方位综合监管。


同时,将加大采购医用耗材质量抽检力度,强化质量监管,加强采购医用耗材不良事件监测,确保质量安全。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价格提示制度,促进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形成。研究建立医用耗材价格跨区域联动机制,与有协作关系的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规范流通配送环节。加大对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医用耗材配送行为,确保医用耗材供应及时足量。


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配送遴选机制,促进市场合理竞争。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责任主体,保障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权利,引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合理选择配送企业。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逐步推进医疗机构在广州平台采购交易线上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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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企业不得再二次议价



采购监管机制方面,将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将在采购平台采购情况、采购量执行情况、回款执行情况等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考核内容,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价工作。


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严禁科室自行采购。已通过国家、省、市集中带量采购或集团谈判中选的品种,医疗机构和企业不得再二次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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